Archive for the ‘法律纵横’ Category

侵犯人权的判决

星期一, 04月 7th, 2008

  看到大连晚报A4版刊登题为“靠裸聊赚钱 一女被定罪”的报道,非常气愤。我认为龙游县法院的判决是一个侵犯人權的典型案例。

  报道称,浙江衢州女子方某,因靠裸聊赚钱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量刑的依据是刑法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龙游县检察院称,接受本案后,对裸聊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认定意见,1、裸聊行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2、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3、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龙游县法院的量刑依据是刑法363条,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刑法367条具体解释了何谓淫秽物品,即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试问一个有生命的人居然是物品吗?把人与物品等同,难道不是一种赤裸裸地肆意践踏人權的表现吗?!即使是犯人,也应该有人的尊严,其人身权也不能被肆意侵犯践踏,尤其让人不解不能忍受的是,侵犯人權的竟然是国家机器的法院,试想如果执法机关竟公然侵犯践踏人權,那么人權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口口声声以人为本,决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落实到行动上。我们一再向世界发表白皮书,信誓旦旦声称如何保障人權,指责西方国家的污蔑,可笑的是,法院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做出这样一个令人耻笑的判决,这不自己打自己嘴巴吗?把活生生的人视为物品,连小学生都不敢苟同,竟被法院堂而皇之地据以量刑判决,真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也!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无明文不为罪,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前面五个动词涉及到对象是淫秽物品,简而言之就是物品,物品它怎么竟成人了或者说是人的身体了呢?谁能说有生命的人体是物品、是东西,往人身上泼污物或粪便,是不是侮辱人的一种表现,把人说成东西物品不是侮辱人格吗?侮辱人格是不是侵犯人權?

  我很遗憾法院竟然犯如此低等错误,那么有水平高智商的法官,竟然人、物不分,把人当成物,把物看作人,如此低劣的判决竟在庄严的法庭上落锤定音,让人笑掉牙了。笔者以为,一对一的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或者是个人道德问题,没有犯法,法律对此也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由此看来,我国人權方面的确有问题,不要不承认。

  作者:迷人的海

裸聊也被判有罪,“人体”竟能成“淫秽物品”

星期四, 04月 3rd, 2008

  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衢州女子方某因为网上裸聊,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买来了摄像头,进行裸聊收费。几个月的时间和300多人裸聊,收到汇款2.4万元。龙游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后,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在网络展示自己身体的很多,从芙蓉姐姐到“赤裸特工F.B.I”,大大吸引了网友的眼球,让网友们大快朵颐。网上裸聊的也很多,原因多种多样。有寻找刺激的,有仅仅为了增加点击率的,有展示魅力的,当然也有为了金钱的,方某也属于此。

  但是,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照片,和人裸聊,被判刑的,还是第一次听说。而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更让人大惑不解。“人体”什么时候也称了“物品”了。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也是根据这条规定,给失业在家的方某定罪的。然而,什么是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解释。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毋庸置疑,人体不是物品,人体更不是淫秽物品,那么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裸体肯定不是转播淫秽物品。龙游县法院将裸聊牟利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刑法的曲解和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现代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龙游县法院将人体也界定为淫秽物品,将裸聊牟利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法律的严重任意曲解,和“夫妻看黄碟被抓”案一样,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刑事法律不容任意曲解,法治精神不可背叛。

  作者:庞九林

实施新税法,国家财政每年减收千亿元吗?

星期一, 02月 25th, 2008

  2008年1月1日,国家新税法将要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由原来的百分之三十三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声称,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百分之三十三下降为百分之二十五之后,国家财政每年将要减收千亿元。——真的是这样吗?

  刚好,美国总统布什于2008年2月13日也签署了一个总额为1680亿美元的减税刺激经济增长法案,布什声称,这次给美国一些中小企业减税,是为了刺激经济增长,避免美国经济衰退。

  既然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减税,可以刺激经济增长,避免经济衰退,为何中國政府对企业减税,就不可以刺激中國的经济持续增长?如果中國的经济增长了,中國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反而会每年要减收千亿元吗?难道中國政府以前给深圳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地低17个百分点)是真的亏大本了?

  实际上正好相反,根据中广网1月4日消息,2007年,深圳市国税收入规模首次突破1800亿元大关,达到1805亿元,同比增长93.4%;总量在全国大中城市国税系统排名列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北京。其中:深圳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突破1300亿元,达到1385亿元,增长138.6%;出口退税突破350亿元,达到376.9亿元,增长24.8%;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达到420.6亿元,增长19.1%.如果按人均上交税额计算,深圳市的人均上缴税收数额为全国之最。

  难道是深圳的政府官员弄虚作假,在做数字游戏?我想,深圳的政府官员并没有弄虚作假!而是国家给深圳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内地更趋合理。我认为,对于税收也需要进行科学计算和合理分配,即:对于税收也存在求函数最大值的原理。

  我们知道,如果税率等于0 或者税率等于百分之百,那么国家财政部门也会一分钱都收不到,这个原理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0和100之间,对于税率来说,必然会有一个数值,既能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同时又可以使国家的财政收入为最大值。这就是一个对函数求最大值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个间题。

  设某企业的投资为A ,为了简单,这里我们仅用A来表示固定资产投资,因为流动资金可以向银行借贷;增值为B,B = bA,同样,为了简单,这里我们可以把B看成是产出或产值,而把原材料成本归到费用之中;费用为C,C = cB,同样,为了简单,这里我们把企业的所用费用全部包括在C之中,比如,原材料成本、厂房租金、银行利息、水电费、人工费等;税收为D,D = dB ;利润为E,E = eB.那么,我们可以列出下面关系式:

  B = C + D + E           (1)

  或者:

  bA = (c + d + e)B         (2)

  c + d + e = 1             (3)

  这里我们可以把b、c、d、e称为抢钱系数。因为在上面的A、B、C、D、E关系式中,谁都希望自己为老大。

  对于抢钱系数b,投资人当然希望企业创造的产值越大越好,b的具体意义是单位投资创造的产值;对于抢钱系数c,厂房出租者当然希望租金越高越好,工人当然也希望他们的工资越高越好,原材料供应商当然也希望他们的材料价格越高越好,还有设备、水电等等,所有的供应商都希望自己获得的收益最大,c的具体意义是单位产值的费用;对于抢钱系数d,国家财政部门当然也希望他们的税收越高越好,d的具体意义是单位产值创造的税收,(需要指出的是,读者不要把这里的d与现实中的各种税率完全对应,现实中的税率比d复杂很多);对于抢钱系数e,投资人当然希望自己企业获取的利润越高越好,e的具体意义是单位产值创造的利润。

  由于抢钱系数的宿主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简单地对抢钱系数的数值进行分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是,决定抢钱系数大小的主动权主要还是掌握在投资者手里,因为,投资者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自己的投资得不到合理的回报,他宁愿不投资,而宁可把钱存在银行里。例如,当投资回报率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的时候,投资者就不得不这样做,从而,上面的关系式也就不会再存在。

  现在假设投资者是赢利的,并且投资者为了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把每年或者每次赢利得到的资金都用来继续进行投资。由此可以求得:

  第一年的投资为  A ;

  第二年的投资为  A + eB ;

  第三年的投资为  (A + eB)×(1 + e) ;

  第n年的投资为  (A + eB)×(1 + e)n-2                (4)

  同理可以求得:

  第一年的税收为  d×B ;

  第二年的税收为  d×b×(A + eB) ;

  第三年的税收为  d×b×(A + eB)×(1 + e) ;

  第n年的税收为  d×b×(A + eB)×(1 + e)n-2              (5)

  从(4)式和(5)式可以看出,只要投资者乐意继续投资,企业的规模就会不断地扩大,同时国家的财政收入也逐年在增加。从(5)式还可以看出,由于d与b、c、e互相关联,特别是与e关联,并且d与e还存在互补性质,即:d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意味着e的减少或增加,因此,单纯地减低d的值(降低税率),并不意味着税收总量的减少。

  税收总量的减少只取决于税收总量的数值点是否远离税收总量的最大数值点的位置。从(5)式可以看出,税收总量是有最大值的,最大值的求法就是对(5)式进行求导数(或微分),然后令导数等于0,并计算出导数等于0时的d值d(0),然后再把d(0)代入(5)式,即可求得F(d)的最大值(F(d)为d的函数,即税收总量)。显然,每一年税收总量(F(d)最大值对应的d(0)值都不一样,这是因为控制输出结果要迟延于输入变量的原因。因此,经常调整税率大小也合理的。

  我们再仔细观察第(5)式,当变量因子(1 + e)n-2的指数n大于2的时候,变量因子(1 + e)n-2的值就永远大于1,并且其增长的速率要比变量d高好几级,因为它含有高阶导数,而d只有一阶导数,含有高阶导数的函数其变化或增长的速度远比仅有一阶导数的函数快。因此,很可能从第三年开始,(1 + e)n-2的增长就基本可以抵消d值的下降(即税率降低);以致第四年以后,(1 + e)n-2带来的增长将远大于因d值下降产生的结果。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降并不意味着税收总量的减少,而税收总量的增减,主要取决于税率是否合理。

  如果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时摆到一个位置上,或者把国家税收与企业收益都看成是社会财富,那么,根据平行四边形的原理,只有企业收益与国家税收完全等值的时候,社会财富才是最大,这种状态也是最稳定的。显然,目前的情况是,国家的税收要远远大于企业收益,即税率离税率理想值还相差甚远。这才是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经济效益差的原因。

  根据上面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声称,“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百分之三十三下降为百分之二十五之后,国家财政每年将要减收千亿元。”的话,完全是信口雌黄,没有理论根据。如果此话出于小学生之口,我们真的为他高兴,这么大的数字,他也能算得出来;如果此话是出于官方之口,未免有点令人感到恶心,难道中國的官员都具有这么个水平。

  作者:陶显芳

聚众淫乱法批判

星期五, 01月 18th, 2008

  如果说淫秽品和卖淫两项虽然没有受害者,但却属于商业化的性活动,那么"聚众淫乱"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这类行为的处理是现行刑法与性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问题最大的一项。如果我们看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情况,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一违法性行为包括以下几类典型:

  第一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或用淫秽物品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个案1:

  被告人陈X平自1971年来,利用高干子弟的特殊身分,以吃喝拉拢、小恩小惠、帮助购买紧俏商品、调动工作为诱饵,引诱女青年上钩后,继而利用淫秽书画等腐蚀手段,在洛阳、郑州、北京等地先后奸污妇女25名 (其中未婚女青年20人);以搂抱、接吻、抠摸等方式猥亵女青年24名。陈自1977年至1981年间,利用工作关系,以向外商索要、偷阅、购买等方法收集外国画报多册,将其中淫秽图片剪下,共计818幅,收集起来装订成4册,用以引诱挑逗女青年堕落。此外,陈在奸污、玩弄王XX等13名女青年过程中,拍摄裸体、性交、搂抱、以嘴含其生殖器等淫秽照片59张,冲洗后装订成2册,用来腐蚀引诱女青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死刑。(XL,第154页)

  个案1是没有受害者的行为,属于道德败坏。如果法律以整肃道德为目标,公民中有相当大一个比例的人应当被绳之以法。按照个案1的标准,唐璜如果身为中國公民,是应当判死刑的。

  此外,值得存疑的是,有些人风流成性,如果他们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是否可以认为一定是道德问题?如果他以结婚之类的许诺骗取他人的性服务,那应当说他道德不好。如果双方都不觉得受损害,只能认为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甚至不一定属于道德范畴。一个人因为自己选择的不伤害他人的生活方式而至被判死刑,这在现代世界是十分罕见的案例。

  第二类,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淫乱成性,屡教不改:

  个案2:

  被告人刘XX,女,自1981年以来,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韦X等20余人,分别在这些人的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舞后又主动与之乱搞两性关系,有时与多名男子进行群奸群宿。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59页)

  个案3:

  被告人邹X等 (2女3男) 于 1986年10月20日晚上到胡X住室玩朴克牌,事先规定输者让赢者亲嘴。当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邹等4人 (2男2女) 又在一起玩朴克牌,为了助兴,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脱光衣服,一男对一女,赤身裸体玩朴克牌一夜。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61页)

  个案4:

  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多次劝过我,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心想,这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致于蹲监狱。终于,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任克,第269页)

  个案2-4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 而已。个案4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swing) 有相似之处。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國,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要判死刑,参与者要判死缓和15年徒刑,一定会大惊失色。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朴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朴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另外,在个案4里,那位叙述者说,他以为他们的活动"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致于蹲监狱",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蹲监狱",还有死刑,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他的这种想法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常识"出发的,而后果却大出他的所料,实在不近人情,证明"聚众淫乱罪"的设立和量刑离人们对这类活动的严重性的估计相差太远。第二,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公民应当清楚自己的每一个行为的后果。不应当在不知不觉之间犯了要判死刑的罪。一个要杀人的人,他事先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是死刑的,这样他对自己还要不要杀人会考虑清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是死刑,他自己竟然不知道,这至少说明对法律宣传不够。如果他知道后果是死刑,很可能会重新考虑值不值得去做这种事。在行动之前预先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公民的权利。

  第三类,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个案5:

  被告人文XX,女,自1980年11月以来,先后以金钱作诱饵,引诱腐蚀介绍多名女青年卖淫。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61-162页)

  个案5甚至都没有商业性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他人不道德行为 (不是违法行为,因为卖淫不违反刑法) 的媒介。在社会中,不道德的行为还有很多,引导他人进行不道德行为的人和事就更多。如果都作有罪判决,中國的大部分建筑物都要改为监狱才够用。

  第四类,以玩弄妇女为目的,诱骗奸淫妇女多人:

  个案6:

  被告人尹XX等19人自1981年以来,借举办舞会之名,大肆进行侮辱、玩弄、奸淫妇女的流氓活动。他们先后在多人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在跳舞中,上述流氓分子对女舞伴强行搂抱、摸乳房、抠阴部、用生殖器顶擦女方阴部等流氓动作,猥亵、玩弄女青年30余人,奸污女青年13名,其中1名妇女被强奸。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19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其中判处1人死刑).(XL,第174-175页)

  案例6与有受害者的第3类犯罪 (侮辱妇女罪) 有界线不清之处。案例中使用了诸如"侮辱"、"玩弄"、"奸淫"、"奸污"、"猥亵"之类的用语,不知法律是如何区分"侮辱妇女罪"和"流氓罪"的。按逻辑推理,两罪的主要区别应当在于前者有一方不自愿,因此是"侮辱";后者是双方自愿,因此是"流氓"。前者是有受害者的,后者是无受害者的。对于前者,法律只追究犯罪者,不追究受害者;对于后者,法律要追究所有的参与者。实际上,在聚众淫乱的案件中,往往女性也要判罪,因为她们不是受害者,而是流氓活动的参与者。从这个案件的情节看,也像是聚众淫乱的性质。聚众淫乱罪中,多次提到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等,如果有一方不自愿,舞是没法跳的。这类案件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有没有必要去管束公民在私人场所进行的娱乐活动;法律有没有权利去管辖、惩罚"聚众淫乱"这类活动。如果其中有强奸,就应当按强奸罪办;如果没有强奸一类的强迫性暴力行为,法律不应干涉。

  值得特别提出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淫乱"这样的道德用语根本不应当出现在一个法制国家的刑法之中。"谋杀"、"盗窃"一类罪名都是对行为本身的确切描述,法律罪名并没有使用"凶狠地"谋杀或"不顾廉耻地"盗窃这样的字眼,因为这就是对某种行为的道德评判了。"淫乱"一词带有强烈的道德评判色彩,"淫"的含义是淫荡,"乱"是不正经,乱搞乱来之意。如此含混不清的词语怎么能用作法律罪名呢?而且还是一个能导致死刑判决的罪名。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制要健全起来,还要从一些基本功做起,首先要检讨我们的立法思想,把其中过于原始的东西去掉,换上比较现代的观念。其中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从道德论改变为因果论,即以行为有关人的最大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而不是以维护某种道德为立法的出发点。(关于立法思想的道德论和因果论之争,后文还有详述。)

  第五类,勾引男性多人,与之搞两性关系:

  个案7:

  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76-177页)

  案例7的判决有明显的荒唐之处。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惩罚的是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正如福柯所言,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人际关系的形式少得可怜。为什么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合法的?为什么只有在婚姻关系之内发生的性活动才是准许的?按照这两个案例的逻辑,只要性行为发生在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们之间就要受到刑事惩罚。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法律,大多数公民都应受惩罚——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调查统计,婚外性行为一般约为40%.加上不在婚而有性活动 (婚前性活动和单身人群的性活动) 的人群,当超过人口半数。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婚前性活动和同居者越来越多,任何严格执行只要不结婚就不能有性关系的原则的企图,都是极为不现实的。在北欧一些国家,婚前性行为能够达到人口的95%,中國虽然没有这么高的比例,这一比例越来越高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因此,用刑法来惩治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的做法会显得越来越荒唐。而如果设立了某种法律又不严格执行,那是法制的不健全。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改变这一不可能严格执行的法律,这不是很明显的结论吗?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權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个案7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首先,怎么能够确切知道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为什么要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这样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罪,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其次,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第六类,鸡奸幼童,以暴力、胁迫手段鸡奸或者多次鸡奸他人:

  个案8:

  被告人李X利用其掌握辛X与女人乱搞两性关系的事实,用暴力多次鸡奸了辛。经查,李X从1977年起,先后以交朋友为手段,还对青年郝X等4人多次实施鸡奸行为。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79页)

  案例8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区分有受害者和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行为。"鸡奸"一词容易引起"强奸"意义上的误解。从案件情节看,使用"肛交"一词似更为贴切。"用暴力鸡奸某人"与下一句的"以交朋友为手段……实行鸡奸行为"就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有受害者的强迫行为;后者则属于自愿的同性性行为。肛交是男同性恋性活动中常常采用的方式,而中國法律并无惩罚成年人自愿同性性行为的条文。现行刑法的混乱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这个案例最大的问题在于,肛交行为本身似乎成为惩罚的对象,这是很危险的。根据我对同性恋和女性性行为的调查,在我国的同性伴侣和异性恋婚姻当中,都有大量的肛交行为存在。无论是按照中國的法律还是中國的传统性规范,肛交都只不过是众多性行为方式中的一种,不属于犯罪。西方有些国家,如美国 (某些州),有肛交非法的规定,但是在中國却从来没有过这种规定,这是中國性法律比西方一些国家先进的地方,中國现行法律对肛交行为的处置方法与西方的区别,源于中國与西方宗教传统、文化传统的区别。如果法律处罚的是强奸,那是有道理的;如果法律惩罚的是肛交行为本身,就大有问题。它不但违反中國的传统文化对肛交的规范,而且存在着使我国成为惩罚肛交行为的国家的潜在危险——虽然这两个案例是以流氓罪判决的,但是它已经很接近设立鸡奸罪,只是在判决时没有用这个罪名而已。

  第七类,以凶狠、淫秽下流手段,破坏公共秩序:

  个案9:

  被告人金XX自1985年1月起,偷拍妇女洗澡照片数十张。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83-184页)

  个案9有观淫癖倾向,不应视为单纯的流氓行为。

  个案10:

  被告人陈X义等二人自1983年7月起多次扒坟奸尸。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83-184页)

  个案10具有恋尸癖倾向,属于某种性少数派,也不应视为单纯的流氓行为。

  个案11:

  被告人马XX,女,19岁,伙同3名男女青年 (钟,女,16岁;李,男,15岁;贺,女,14岁) 将陈XX (男,18岁) 绑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达两个多小时。陈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样方法玩弄李的阴茎。后来几位女青年又做过多次类似的事。检察院以流氓罪对马XX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248-249页)

  案例11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0世纪末年,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作者:李银河

县政就是宪政

星期六, 01月 12th, 2008

  近年来不断传出各地县级官员滥权枉法的新闻,重庆彭水、山西稷山、海南儋州、山东高唐等案,都是涉嫌诽谤当地主管官员,并由公诉机关起诉。这些案件的共同点都是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权力变成了一把手的私人工具。在古代,县级官员历来被称为“亲民之官”。这是因为县一级是政权结构中直接面对平民,同时又是权力配置最完备的单位。因此一方县令的作为,往往直接影响民生,正如有学者所说,宪政其实就是县政,关系不可谓不大。

  在我看来,当前官民冲突的增加,实际上体现了两种社会趋势:一是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它在本质上符合构建法治社会的全民共识;一是某些地方官员的权力膨胀,它从根本上阻碍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已经成为改革的负面因素。这两种趋势的交叉和碰撞,使得过去被掩饰的矛盾开始凸现出来。

  对于这种现象,按照目前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体制,在事发后撤换几个官员,或让当事官员检讨几句,恐怕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这种古已有之的监督体制,最终会由于上下级利益的一致而流于形式。古代的许多政令不行,吏治失控,便是由于此。就此次事件而言,要解决官员滥权问题,尽早制定新闻法,强调司法獨立,无疑都是题中之义。但更重要的,还是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

  亲民之官不亲民,关键在选官制度。目前这种现象,也许正是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反映。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伴随着中央的放权和地方的扩权,过去那种高度集權的指令性体制已经改变,各地基层一把手官员被赋予更大的权责,而且一般来说,那些擅权的官员在经济改革中大都是敢作敢为,并具有一定威望的能人。另一方面,选举制度乃是民主的精义,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公众对于官员的任命从来就没有发言权,各级官员也无需对公众负责。这种情况下,某些官员滥权枉法,抗上欺下,甚至如某些学者所说的土司化,便是顺理成章之事。

  毋庸讳言,近年来媒体和民意更关注公民的维权,对推动法治建设作了大量贡献。但在谈论宪政时,人们却很少谈论民主。这当然是由于过去的经验教训,以及对“民主”的不同看法所致。然而,在现代国家,宪政与民主是一体的。宪政解决的是权力的配置和制衡,民主解决的是权力的来源,也是根本的限权。正如俞可平先生所说:“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如果没有主权在民的民主选举,再好的宪政也会难以为继,层出不穷的地方官员滥权便是明证。

  目前暴露的社会问题表明,要想坚持改革不动摇,我同意俞可平先生的话:“民主政治不会自发运转,它需要人民自己和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去推动和实践。”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景凯旋

县委书记要封中央政法委的喉

星期六, 01月 12th, 2008

  今年1月1日,《法制日报》主办的杂志《法人》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随随后西丰县公安局又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月4日派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抓捕记者。该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称,“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据《中國青年报》、《新京报》)

  转型期的中國,官方传媒是执政黨宣传黨政方针,树立政黨形象,实施政黨监督的重要武器。故此,即便面临来自互联网和民间传媒强大的市场压力,执政黨依然强调这些传媒是黨的喉舌,是必须坚守的舆论阵地。中央政法委就曾专门下文强调,《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的机关报,是黨和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作为黨在政法、综治战线的喉舌,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所谓“喉舌”,就是命根子,就是“命门”,作为中國共產黨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的张志国同志,当然清楚这家报纸的地位了。然而这名县委书记,竟因为《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女士对其进行批评报道,动用西丰县警察到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拘传朱文娜,害得朱女士落荒而逃。

  这真是天下最牛的县委书记!此前网络上所传的“最牛县长”、“最牛书记”与此君相比,立判高低,因为他们都不过是“犯下作乱”,而这名竟然“犯上作乱”!

  依据法律,如果确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西丰而犯罪分子在北京,西丰警方当然有权到《法制日报》抓人,这叫依法办案。问题在于,西丰警察抓人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而诽谤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县委书记本人到法院去起诉,而不是由警察或检察来公诉!中央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整顿法纪,而这名县委书记和他领导的司法官员们,公然到中央政法委所属的法制日报社胡闹,这不是犯上作乱么?

  官员不执行法律,在目前的中國,所在多有,并不奇特。除了法律之外,中國官场还有一些必须遵守的潜规则,贵为县委书记的张志国同志,不可能不懂。比如“官大一级压死人”,比如“不看僧面看佛面”……他难道不知道《法制日报》是黨的喉舌,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法委的喉舌?县委书记非法指派公安到法制日报社抓人,这是什么意思?此风一涨,全国数以万计的县长、市长、书记们,岂非要封了中央政法委的喉舌?法律这个“僧面”可以不顾,中央政法委这个“佛面”也不顾了么?

  其实对于黨报的负面报道,地方动用私人管道将其封杀,已非新闻。独有这种手持警方拘留证,“炫耀式进京”、“直捣老巢式”前进,确实前所未闻。

  我一直想发现,究竟是一股什么样的力量,使得这名“受黨教育和培养多年”的干部,如此大失水准?目无省长批示,公然非法挑战中央传媒,他的自信和力量究竟从何而来?他是一贯如此,还是偶而为之?他是基于正义还是基于邪恶?他是有恃无恐,还是无知者无畏?

  有关基层主要领导权力失控的事件,最近屡现报端,这里显然存在着民主和法治双缺失的问题。仅就基层政权控制而言,地方行政官员的任职主要由上级控制,致使基层民主无法展开,形成“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而就法治而言,由于地方法院由地方控制,导致国家法令难以准确执行。人民为了寻求正义,只得上访;中央为了控制地方,只得外派官员。两者经常交错而过,无法形成制度性结合,导致地方政权屡屡失控,严重损害执政黨形象。个人以为,正确的解决思路是,行政官员地方化,司法官员国家化。在行政系统,落实基层民主选举,实行人民监督;而在司法系统,从高院到中院,逐步推行法官国家制。国家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并在全国按年限巡回,保证法令统一。这样既便利人民群众将他们与地方官员的纠纷提交给国家,也便利于国家法官对地方行政官员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实现中央监督权与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制度性结合。

  从中央的角度来说,解决一个县委书记的问题并不难,难的是从制度上根除此类现象。建议中央政法委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剖这只送上门的麻雀,找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兵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星期五, 01月 11th, 2008

  近段时间,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的新法规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条法规很有点像小学老师威胁学生要告诉家长,又或者像长舌妇专找你最柔弱的地方下刀子,虽然无奈,其威慑力恐怕还是有的吧。

  在中國,以公共权力来施行道德管治可谓无处不在。道德管治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道德为目的的管治,最典型的是警察冲入别人家里抓夫妻看黄碟;一种是以道德为手段的管治,嫖娼被抓通知家人大概可算入此类。当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情况是同时出现的。

  道德的正当性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应该由哲学家来回答。以公共权力来实施道德管治,却与中國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密切相关。中國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是一种道德合法性,其精义是:一个人之所以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是因为他具有最高的道德,具有最高道德的人必定具有最高的政治地位,反之亦然,具有最高政治地位的人必定具有最高的道德,这即是儒学所说的“大德必得其位”、“大德者必受命”。

  儒学思想的核心就在于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这样的思想虽然在先秦已经出现,但必须要到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方成为正统。在西汉之前,包括秦朝,政权均来自世袭,其合法性在于祖先的“积善累功十余世”。但西汉政权的建立却缺乏这样的合法性依据,刘邦起自布衣,不说“积善累功十余世”,连他的父母都寂寂无名。至于他的部从,萧何为吏掾,曹参狱掾,其他贩夫走卒,不一而足。要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只有儒学可以提供思想资源,借助于儒学的“德侔天地者称皇帝”的思想,刘汉政权才确立其“受之于天,非受之于人”的合法性。从此以后,儒学一直享受独尊地位,而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也成为中國历代统治者的不二之选,成为中國政治文化传统的核心精神。

  既然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那么以公共权力来实行道德管治就成为应然之事,否则,一方面以道德作为政治的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对道德之事却置之不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在中國社会,公共权力主导下的道德管治无处不在,这样的人文体验对于中國人来说也异常丰富。类似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的法规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不脱中國传统政治文化的窠臼。

  但是,现在这条法规却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甚至受到质疑,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社会正在转型,转型的实质是从道德到权利,权利而不再是道德成为社会生活和组织的原则,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不应再是道德,而是权利;与此相应,公共权力不应再是道德的卫道士,不应该再以道德的名义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应该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己任。

  权利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呢?在传统社会,道德是社会生活和组织的原则,衡量一件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道德标准;而在现代公民社会,权利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要素,衡量一件行为是否正当,唯一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不正当的,反之即为正当。所有侵犯他人權利的行为,肯定都是不道德的,但是,我们不能说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必定侵犯他人的权利。夫妻看黄碟不能说是道德的,但是,它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所以,它是正当的,公共权力不应干涉。如果公共权力以道德之名进行干涉,反而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成为不道德。

  在中國正在现代化的今天,道德管治必须慎行,否则,只会延缓我们通往现代文明的脚步。

  作者:曾德雄

我们该怎样尊敬法律?

星期五, 01月 11th, 2008

  在一些朋友看来,这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奉法律为教条的他们可能要问:法律本身就是要予以尊敬,并遵守的,难道还存在怎样尊敬的问题吗?在我看来,这的确是一个真问题,因为法律在其制定之后,如果没人去执行它,也没人去遵守它,那它只是一纸空文,一点用处都没有。

  法律,不管恶法,还是良法,因为有人遵守,有人执行,才成为法律,才能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不少权力部门或者拥有权力的人执法违法的行为,他们无视法律,或者歪曲法律,这就是对法律的不敬。由此产生诸多冤假错案。佘祥林一案即是明显的例子,他的妻子失踪,凑巧附近有不明女尸出现,警方刑讯逼供,凑足“铁证”,判他死缓,铁窗多载,妻子突然现身,才将他从囚牢中放出来。他的一生被活活毁掉,但还有比他更惨的人,真相大白时,生命已经被剥夺。在这些案件中,佘祥林和他的那些“同命者”是被迫遵守了法律的,但你能期望他们从内心里尊敬法律吗?而制造了这些冤假错案的执法者,他们的确执行了法律,送人入狱,或夺人性命,但你能说他们从内心里是尊敬法律的吗?

  相比这些恶性事件,我们日常生活中还会遇到很多面临法律问题时,不作为的执法者。遭人勒索,举报不理,受人欺骗,投诉无门。之如此类的事情想必我们自己或亲朋好友都曾遭遇过。这些不作为的执法者,他们并未雪上加霜,还可能口吐一些安慰之词,但你好意思说他们是尊敬法律的?!

  为什么这些本该尊敬法律的人,却在具体执法过中,漠视法律,或者扭曲甚至违背法律呢?在我看来,根本的原因在于无监督,无压力!

  法律只是一张纸,它要通过人去执行,去实施正义。所以,执行法律的人很重要,或正或邪,或好或坏,他的行为严重关涉法律的效果。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在涉及社会公共问题上,我们不能相信个人的良心指引。无数的事实也已经显示,监督以及监督带来的压力,对于一项公共政策的正确实施,对于一桩案子的公正审理,是多么的重要!在民主社会,媒体监督、在野黨监督、公众监督、内部监督,种种监督无处不在,构成一张巨大的压力之网,才使得权力部门不敢过分滥权,司法部门不敢公然执法违法。而在我们这里,在不少具体案例上,媒体经常被卡住脖子,民众则投诉无门,内部监督实为内部保护。在这样监督乏力的情形下,某些公权力才敢肆无忌惮,某些执法者才敢漠视或违背法律。

  我一向认为,在法律不去惩罚或惩罚不了违法之人时,被伤害的人选择过激行为,有时虽然是对法律的不尊敬,却也是在对执法者施加压力,向他们提出警告,促使他们重拾对法律的尊敬,从而公正执法。这些行为虽然从一时来看,破坏性很大,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大面积震荡,但从长远看,建设性亦颇大,因为它将引起执法者的深刻反思,促其调整思路和行为。

  所以,对于那些因涉法案件引发的群体性骚动,我一向持以客观的态度。不赞成,也不反对。这的确是很无奈的事情,谁希望社会动荡呢?但如果是无动荡就不足以改变现实时,动荡就具有了必然性、合理性。这不是情不情愿、希不希望的事情了,而是在某些现实条件下必然会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我有时真想劝那些奉法律为教条的朋友睁睁眼,好好看看社会的现实,动动脑,好好想想其中的深意,不要一天到晚死抱着法律条文,规劝大家做守法“良民”了,如此迂腐地捍卫“法律尊严”, 实在是行不通的啊!

  须知,正如人的尊严是争取并捍卫得来的,法律的尊严同样需要去争取去捍卫的。在这过程中,不可能康庄大道走到底的,一定也有泥泞小路,也有荆棘的!

  作者:章文

美国的宪法和政局的稳定

星期二, 01月 8th, 2008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只要是现代国家,几乎都有一部宪法。然而,有了宪法并不见得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宪法并不能和国家的法治以及政局的稳定划等号。有专家研究说,近一百年来,大多数国家的修宪次数几乎和政局的动荡成正比,越是频繁修宪大改大动,社会的制度越是来回振荡。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个个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国家看起来也是这样。政局动荡的国家各有苦衷,那么政局稳定的国家呢?

  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政局。可以说,美国是至今为止世界上政局最为稳定的国家。自从合众国宪法实行以来的两百多年,不论是联邦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在按照宪法的规定,按部就班一丝不苟地进行他们的权力交替。这两百多年中,美国也不是一成不变,静如止水。它从允许南方奴隶制合法存在,到废除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制度,可以说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它不仅和多个国家发生战争,还打过一场历时四年大伤元气的内战,即南北战争。但是,这一切却都没有导致危及制度本身的政局动荡。

  有些故事如果发生在别的国家,就可能是一场政局危机,比如前些日子旷日持久的弹劾克林顿总统案,在美国却没有一个人为政局的稳定担心。事实上,整个事件也严格地按照宪法处置,再轰动再热闹,也和“政局动荡”这样的问题不沾边。又如,1968年尼克松和肯尼迪竞选总统,民主黨的肯尼迪以微弱票数险胜共和黨的尼克松。结果出来后,共和黨内有人提出,肯尼迪方面有和工会及黑社会联手拉票的行为,提出不承认选举结果。尼克松制止了本黨内的这种呼声,要求自己这边的人尊重宪法,服从选举结果。结果,也没有象有的国家一样闹上街头,动摇政局。

  宪法在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说起美国的政治公开,政局稳定,美国人都会把这归功于他们的宪法。那么,美国的宪法到底有些什么高明的地方呢?

  要说美国宪法的特点,首先就是,这是一部十分通俗,十分实在,十分简单,十分低调的区区几个条款的合成。它的序言简洁得叫人目瞪口呆,翻译成中文只有84个字: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宪法序言其实乐得洋洋洒洒,风风光光,美国宪法却全免了。甚至找不到国体政体最高准则和政治追求,但是它确实表达了在美国人和美国政治制度中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一个思想:这个宪法是合众国的人民在制定,它是人民自己内部的一个契约,一个合同,一个规定。这种“主权在民”的原则植根于当初他们移民初期为了生存和自由而结下的五月花号公约,更远地追溯,可以追溯到好几个世纪以来英格兰和欧洲的民主自由理念。这个道理很简单,宪法不是帝王和强权为了国家的强大,为了管理民众而颁布的法中之法,宪法是人民自己的公约。

  也许有人会指出,这并没有什么稀罕,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宪法都是这么说的,哪个皇帝不说自己是万民之代表呢?

  那么,美国宪法中,“我们,合众国的人民”,有些什么奥妙呢?这儿有一个关键的概念要辨别清楚,那就是,什么是“人民”?

  在英语中,人民,the people, 是一个包含很多人的复数名词,它的意思是说,人民就是很多个一个一个的人,这很多很多具体的个人就是人民。具体的个人是摸得着看得见的,人民也是摸得着看得见,有血有肉的。人民,或者“主权在民”的“民”,翻译成中文更贴切的词应该是“民众”,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老百姓。

  有专家指出,和英语中的人民一词不同,欧洲大陆国家语言中的人民一词,如法语中的“peuple”,就是一个单数名词,那儿的“人民”指的是一个颇为崇高的抽象概念。这个概念是那么光彩那么庄严那么高尚,以致于成为一种辉煌的象征。而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现实问题中,往往就不可捉摸了。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到处可见的人民公园,人民广场,人民银行,人民医院,以及全心全意而不是三心二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等等等,这其中的“人民”看来更接近欧洲大陆国家中作为单数抽象概念的“人民”。正因为“人民”这个词太伟大太抽象了,所以我们有时候一不小心,把整整五十万个活生生的人划了出去,而“人民”那个概念居然还好端端在那儿,光辉丝毫不减。

  这样,美国宪法的第一句的意思其实就是,我们,美国的民众,美国的男女老少们,为了自己,来立这个宪法,所以宪法的目的非常平凡,组织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安宁,建立国防,归根结底是增进全民福利,让民众自己能安享自由幸福,不是为了别的什么抽象的高级的目标。宪法的立足点,宪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具体的美国一个一个有生命的民众。

  这个看上去颇为琐碎但至关紧要的“主权在民众”的原则引出了美国宪法的另一个特点。宪法既然是民众的契约,这个作为根本大法的契约是要干什么呢?是要建立一个管理民众公共事务的联邦政府。其它国家的宪法谈的是怎样管理“国家”大事,而美国宪法却根本就不谈“国家”,它只谈“政府”。这是美国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又一个明显的不同。

  “国家”是又一个很伟大很崇高很光辉但不幸又很抽象的词。一谈到国家大事,民众中的一分子,小民百姓自己的事情,就有点开不出口了。你怎么好意思拿自己的衣食琐碎来和国家大事相提并论呢?所以当一个国家的宪法洋洋洒洒地谈论有关“国家”的根本原则的时候,老百姓是很少能插得上嘴的。这就叫“国家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

  在美国,“政府”是一个很具体的名词,它是有一定的部门机构,一定的房屋工具,一定的男女官员人等组成的。和“民众”这个词一样,政府这个词所表达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美国的宪法,说到底,就是在说,美国的民众现在约定,美国的联邦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

  这样,在以“我们,合众国的民众”开头的那84字序言之后,宪法的正式条款开始了。第一条共十款,说的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国会,是什么结构,议员怎么产生,有些什么权力。这是宪法中最庞大的条款了。第二条仅四款,讲的是联邦政府的执行分支,或行政分支,也就是总统和他手下一班人,怎样产生,干些什么事情,有些什么权力。第三条只有三款,讲的是联邦政府的另一个獨立分支,司法分支,它的结构,产生和司法权的划定。这前三条,就把联邦政府的分权结构定下来了。

  然而,美国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它是具有一定主权的各州的联邦,所以有联邦和州的关系问题。第四条共四款讲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关系,它的要紧之处是规定了联邦政府不能以上压下,以大压小,任意侵犯各州自己的权益。

  第五条,讲的是在以后需要修宪的时候,修宪的程序,其简洁可以说是一个多余的字都没有。第六条,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应视联邦宪法为最高法律,所有官员必须宣誓服从宪法。

  最后,第七条,只有一句话,宪法本文在全国四分之三的州通过以后生效。

  美国宪法的本文,用最简单通俗的语言,讲述了联邦政府各分支的构成和功能。从性质来讲,它是美国民众给联邦政府三大分支的一份授权证书,就是美国的民众为了有效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意委托这些官员组成这些部门,行使这些权力。但是,这些官员这些部门拿到了这些权力以后,自我膨胀,私下勾结,越权枉法,不照章办事怎么办呢?

  在宪法条款中,政府结构强调了三大分支的分离,强调了三大分支之间的制约和平衡。美国民众认为,防止政府自我膨胀的首要前提是防止三大分支的勾结,把三权分立换成一元化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分权的原则在美国几乎是绝对的,特别是第三分支,司法分支的獨立,到了怎么强调也不为过的地步。

  即使如此,这个只对联邦政府授权而没有明确权力限制的宪法本文,在起草的时候就引起了立国者们的强烈不安和不满。所以,当各州相继通过这份宪法,使之正式成为合众国的根本大法生效的时候,首届国会就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这十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通常被看作是合众国宪法的一部分。

  这一部分从性质来讲,是美国民众对他们所委托和授了权的联邦政府明确权力和功能的限制,是一份限权令。这十条修正案是这样的简洁,每条通常就是一句话。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机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这开头的第一句话,被称之为“不得立法”条款,是权利法案的灵魂。它表明了这样的理念,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私有财产的保障,不经獨立的法庭的公正审判不受定罪惩罚的权利,等等,这些个人權利是一个自由人的固有权利,这些权利来自于人的自然生存状态,与生俱来,它不是任何强权恩赐的。相反,政府的权力却是民众授予的,而任何被授予的权力都必须有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政府越权剥夺民众的个人權利,在美国人的眼里,这叫做权力的“倒行逆施”。

  “不得立法条款”就是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向政府表明:我们授权给了你们,但不容许你们反过来利用我们所授予的合法权力,任意立法,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弄得老百姓想做些什么的时候,倒反而是非法的了。两百年前,美国的立国者大概和我们一样,这样的事情见得太多了,所以他们把“不得立法条款”预先写进了宪法,并且通过两百年的教育使这样一种思想深入人心:任何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都是不可取的,必须予以防范。

  民众对联邦政府三大獨立分支授权并限权,这就是美国的宪法。这份宪法朴素得枯燥,但是没有一句吓人的大话,摸不着边的空话,或者只是写了摆摆样子,谁也不当真,谁也不打算认真实行的假话。

  这样一份宪法,两百年来具有无可争辩的威信和效用,就不是什么太难理解的事了。从这份宪法中我们至少可以学到这样一点:如果宪法的文字中有什么是谁也摸不着边的,或者是谁也做不到的,那么还是干脆把它拿掉的好,因为只要有一句话是空话或假话,宪法的威望和效用就难以建立起来,更谈不上用它来保证长治久安了。

  来源:思想的境界

  作者:丁林

乌龙案件为何总陷于洗冤的泥沼

星期二, 12月 18th, 2007

  从现在起,郝金安,这个河南农民的名字,将同聂树斌、佘祥林一样,成为中國司法界“乌龙案件”的最具意义的标本。

  1998年,在山西临汾打工的郝金安涉嫌“抢劫杀人”被判死缓,8年后真凶在外地意外落网。而此时,在狱中服刑8年的郝金安原本健康的身体已成残疾。尽管郝金安一直未放弃鸣冤,称自己是被警方“屈打成招”,但无数的“状纸”都石沉大海,毫无回应。即便现在司法机关已认定郝金安清白,但因真凶杀人案尚未宣判,郝金安至今仍在牢中。(12月14日《大河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郝金安的凄惨经历,就是聂树斌、佘祥林的悲剧重演。这样一系列荒唐的“乌龙案件”已然是中國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更可怕的是,在“乌龙案件”面前,我们的司法救济和纠错却显得那样的滞钝,那些蒙冤者不得不继续披着莫须有的罪名,继续着失去自由的冤狱生涯。

  比如,河北聂树斌1995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两年前,本案“真凶”王书金归案。但聂树斌家人的申诉却被河北法院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直到最近,聂家才收到神秘人寄来的判决书,王书金也提出上诉,表示将为替他背黑锅的聂树斌“洗冤”,而最终结果尚不得知;郝金安似乎比聂树斌“幸运”些,判的是死缓,但他又似乎更为不幸,他在狱中也写了数百次申诉状,并且曾向警方点出真凶,可等待他的,是肾都被打坏了。而更令人愤懑的是,针对迟迟不到的救济与纠错,当地司法机关竟表示,“郝金安在监狱里面生活得很好”。

  面对这样明摆着的“乌龙案件”,司法救济和纠错机制的严重滞后与缺失,以及司法机构行为本身的荒唐与冷漠,我们哭笑不得,无比惊愕。相信无数人在心里都会祈愿,这个郝金安,或许不是类似的“乌龙案件”中最后一个标本,但是,应该由他开始,将中國司法陈旧僵化的救济和纠错机制逼迫至突变的临界点。

  不论是聂树斌案还是郝金安案,在纠错的过程中,我们都看到,所谓的“司法惯例”的滞重,已经成为影响“洗冤”的极大障碍。要对相关案件再审,一般都有审理过原案的下级法院参与,来提供此前审理情况与案卷材料。很显然,这一系列的“乌龙案件”,都让我们看到刑讯逼供的魔影,看到司法机关种种滥权行为。一旦翻案之后,势必要启动问责,当年那些案件主办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外,有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在聂树斌案中,河北高院才会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聂案申诉,公然展示其不积极推动再审的姿态。同样,郝金安被认定无罪却仍身处牢狱,被冤枉者的人身自由将被继续剥夺到何时,竟然连山西当地司法机关也无法给出预期。一切表明,再审程序迟迟无法启动,就是因为要让当地司法机会去否定自己曾经的判决,必须面对一个博弈中的僵持过程,这本身既说明相关司法体制的滞后不前,也说明这背后存在着某种对再审抗拒的力量。

  没有适当的司法回避,就无法有效祛除相关阻力。当务之急,在聂树斌案中,应让河北高院回避。在郝金安案中,同样也需要山西司法方面做出回避,同时,我们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积极强力介入。也只有及时地、系统地、缜密地处理这样的“乌龙案件”,聂树斌这样的冤死者才不会永远死不瞑目,郝金安这样的冤狱者,才不会永远守着伤残的身躯,在无助中感叹世界的冰冷。

  作者:单士兵

宪法的核心、层次与愿景

星期六, 12月 8th, 2007

  闲来无事,玩读各国的宪法,竟然发现全世界各国的宪法就一个核心:人權。在人權这个核心逐次展开的是人權的各个不同的层次结构,并由人權不同层次的权利结构,形成法律体系结构,这个法律体系结构,竟然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图景或者叫愿景,则是自由、平等与民主。当然,各个国家间的宪法虽然有所不同,但如果严格按照各自的宪法组织法律结构体系,其最终结果都可以构成核心价值一致,因国情不同,法律程序不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有异的民主政治体系。

  我们看到有的国家进入了民主政治体系,有的国家尚未进入,或者正努力进入民主政治体系的原因,不是代表人民意愿的宪法体系不具有民主政治架构,而是,尚未进入民主政治序列的国家没有落实宪法,或者说,没有把宪法中的人權层次结构法律制度化,宪法成了不可操作的画饼。由此可知,制定宪法虽然比较麻烦,但实施宪法则难上加难。

  实施宪法之所以难,是因为宪法的实施,则是对人民权利通过法律体系的确认,对人民权利的法律性确认,则是对权力空间的削减。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权力空间的大小,决定了权力欲望的达成程度,也就是说,权力空间越大,权力欲望的达成空间就越大,反之,权力空间越小,权力欲望的达成空间也就越小,甚至失去权力欲望的达成空间。由此可知,实施宪法的阻力来自利益的搏弈,其它的所有说辞,不过是掩盖利益目的而已。

  宪法的核心,人權,是由不同的层次构成的人權体系,比如说:

  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是由“世界人權宣言”为蓝本的,虽然略有不同,但人權宗旨未变。各个国家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对权力的不同态度。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对国家权力的态度,是在确保人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宪法授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有限的权利,而不是无限的权力。但在我国的宪法中,一个先天性的缺陷是,宪法在授予人民权利的同时,授予了国家机关更大的权力,也就是说,权力既可以受制于宪法,也可以摆脱宪法的制约,因为宪法授予了权力扩张的权限,针对这种现实,我们不得不面对令人难受的尴尬:谁来制约权力?

  或许,这一宪法的缺失,是导致我们左也不是右也不行的难点。

  其实,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证明,宪法的本质是对人民权利的扩展,对国家权力的削减,当然,削减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弱权力,而是为了在确保人民权利的前提下,使人民的权利可以有效制约权力,迫使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宪法中的共同愿景:自由、平等与民主!是整个宪法中的灵魂。

  这个灵魂,既是人民实现幸福的目标,也是社会的基础价值。因为,人民实现幸福目标地有效途径,是自由、平等与民主的人權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只有立足于目标,才能达到目标。或许,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无论思想有多少个元,无论思想间怎么对立,无论相互间怎么斗争,但在社会基础价值的维系下,总能和諧共处的原因。

  在我国未来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大宪政文化的研究力度,使宪政文化成为凝聚黨心、民心的核心力量,并使之成为社会的基础价值观念。当然,在研究宪政文化的同时,还必须实施宪法,研究宪政文化不过是对宪政文化的完善、提升,而真正起作用的是实施,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从比较完善到完善,从完善到比较完美,这需要一个不断提炼、提升的过程。宪政文化的主要载体是宪法构成的人權体系和由人權体系建构的国家权力制度机制,而这个由人權体系构成的国家权力制度机制,我个人认为就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的法律制度体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在此要说的是,实施宪法是共和国的生命,因为,宪法是以人權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下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景,也是确保民主政治良性运行的制度机制。

  2007年12月7日星期五

  作者简介:田忠国,1959年出生于山东薛城。中國煤矿作家协会会员,中國煤矿电影、电视、戏剧协会会员,枣庄市作家协会理事。现在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矿宣传科工作。曾在“中國政府创新网”、“中國选举与治理”、“中國报道周刋”、“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南方网”、“新法家”等国内重点学术网站发表理论文章五十余篇。并有作品被收入国家创新重点文库。无文凭,乱读书。研究重点:权力结构、制度、程序及程序序列在权力结构中的作用以及对现实与未来的作用及影响。

  作者:田忠国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星期六, 11月 17th, 2007

  近读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宪法补充),看到该法案字数不多,条款也仅有十条,而且,第一条就对具有最高权力的国会,下了这样的定语:“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没有对修改宪法意义的阐述,也没有更多的说明,开宗明义的把拥有最高权力的国会权力给限制了。我思考数天,以为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制定,有如下启发意义。

  一、宪法是规范最高权力如何使用的大法

  可能是美国的智者,比较早的认识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旁逸现象(权力滥用),他们在制定宪法修正案时,第一条就对权力做了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明确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你必须怎么做,不得怎么做。或许,这对于权力最高拥有者来说,倍感不舒服,但对于权利拥有者来说(公民,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却是最大的福音,因为,它明确规定,权利永远大于权力。对于这种现象,我称之为“权力的倒置”,或许,这是人类社会在对血与火的历史总结中,第一次把“权利与权力倒置”过来,确保社会走上了和平发展的道路。在我国,孟子也是比较早提出民众权大于政府权力的,但是,他虽然认识到权利大于权力的重要性,但没有和平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案,而是给出了暴力解决问题的路径。几千年来,我国的历史就是在这个不变的“周期律”中原地不动的舞蹈的:发展、繁荣、衰落,权力更替之后是历史重构原来的发展过程,是一种从零开始,又复归于零,只有历史的零点没有历史的高点的发展模式。或许,这种只有零点没有高点的发展模式,是我国最大的悲哀。

  二、宪法的态度要明确,反对什么,支持什么,绝对不含糊

  在我国,各种制度文本似乎处于零价值观的中立状态,让人不知所指,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一种情况的出现:本该具有刚性价值观念维护作用的东西,却成了多种解释都行的、歧义纷呈的“交岔花园”,“美国权利法案恰恰启示我们,任何制度文本一定要态度明确,反对什么,支持什么,绝对不含糊,不马虎,让所有知道这个文本的人都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如果一个管理文本不具有这样的效力,这个文本只会制造价值观念和思想的混乱。

  三、宪法是公民社会价值信仰的最权威的规范文本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统一的核心价值标准,各种利益的冲突导致的思想冲突与文化观念的冲突,就是无法避免的。在我国,为化解各种矛盾演化成非和平方式冲突的发生,往往采取统一思想的办法,但效果不佳,或许,美国或其它发达国家,正是认识到人类思想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元对立性的特点,她们采取了立法的方式,统一价值观念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放飞思想与言论,使其完全处于自由状态,但是,你信奉馬克思主义也好,信奉资产階級自由主义也罢,但最终万法不离其宗,还是得复归到价值信仰上去。或许,据目前来说,这是解决思想矛盾和利益矛盾的最佳途径,当然,以后可能会有更好的办法,但就目前来说,这是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使我想起了如来佛的故事,这个故事说,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但是,打了好多跟头后却发现始终没有跑出如来佛的手心。如此看来,世界上最好的管理思想的办法,不是不得怎么思想,而是在基础的价值观念上,你可以自由思想,既便是你在如来佛手指跟上撒泡尿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最终,你还是没有跑出如来佛(基础价值观)的手心。

  四、宪法的本质意义在于使权利大于权力

  世界发展历史证明,当权力大于权利时,权力的更替是通过暴力实现的。这种权力更替的方式,无疑成本太高,这是一,第二,“周期性”从零开始又复归于零的发展模式,是一种永远没有高点(积累)的发展模式,按照历史发展最优选择的方式,只有改变“周期律”,人类才掌握了优良发展的不二法门。实现优良发展的唯一途径,是以宪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系统,确保权利大于权力,维护以和平的方式权利大于权力的实现。或许,这是我国破解困绕我国几千年的“周期律”的最佳方法。

  五、宪法的价值信仰是建构社会基础秩序的基石

  宪法是什么?它对社会起什么作用?我以为,好的宪法是一本规范权力和权利,构建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书,是一种刚性的价值文化,它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如来佛的手掌心中,放飞思想与梦想,并为思想与梦想的自由权提供制度保障,激活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之永远处于和平的、动态的创造性机制之中,这就是价值信仰!宪法维护的价值信仰,是建构社会基础秩序、具有刚性文化意义的基石。如果一个社会不具备这种动态机制,一是无法避免“周期律”,二是社会缺少思想创新的活力,并因思想创新缺少活力而使社会缺少创造力。

  结语

  十七大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根据十七大对民主政治的规划图,一个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激活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时代必将到来。正因为如此,研究人类历史上一切文明成果,解读并催生新的思想,为制度创新提供智力保障,就成了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

  作者简介:田忠国,1959年出生于山东薛城。中國煤矿作家协会会员,中國煤矿电影、电视、戏剧协会会员,枣庄市作家协会理事。现在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矿宣传科工作。曾在“中國政府创新网”、“中國选举与治理”、“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南方网”、“新法家”等国内重点学术网站发表理论文章五十余篇。

  作者:田忠国

立法·立信·执法

星期三, 11月 14th, 2007

  翻开史册,历史上凡是有所作为的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立法,尤其强调执法立信。据说,商鞅在为秦国变法时,当社会上是非不分、赏罚分明,国家法令在人们心目中已经一文不值。为了使新法取信于民,他在都城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的木杆,宣布谁能把木杆移到北门去,就赏予十金。群众最初对这种做法感到奇怪,心存疑虑,没人敢去移,商鞅于是再宣布说,谁能移就赏予五十金。不久,果然有人去移了,当即被赏予五十金。这样一来,民众认为商鞅说话算数,便都相信他颁布的法令了。历史上这个“予金移木”的故事,流传已经二千多年了,至今仍然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其原因就在于它寄寓着立法必须立信的重要思想。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它标志着在加强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方面,已经迈进出一大步。但是,法律的制定,只是为有法可依提供了前提,要使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重要的一点,还要看我们是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而立法必须立信,而立信的关键则在于执法。

  道理很清楚,法律只有一无例外地受到了严格的遵守,才能发挥它惩恶扬善,除暴安民的强大威力,取信于天下,昭誉于民。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守法,严于执法,在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階級中一些较为开明的人物,对于法律总是十分信守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巩固自己的统治,他们不但主张“法不阿贵”,“法不阿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失”,有的人还认真做到有错自责,有罪自罚,春秋时期晋国有个大狱官叫李离,他有一次在审理疑难案件时,错判了一个犯人死刑。发觉后,他便自枷上朝,请死赏命,终于伏剑 而死。这些封建时代的上层人物,不管他们的出发点如何,他们能够从其政权的长期利益出发,承认法纪对于自己同样有效,真正做到置身法内,带头守法,严于执法,却是难能可贵的。今天,我们的干部,特别是身居领导地位的干部,如果个个都能带头守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知,一个法纪严明,人皆服法的局面也就不难出现了。在太平天国时期当过“总理朝刚”的政治家洪仁王干说过“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这话深刻而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如果象现在有些人那样,或者置身法外,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且必然给有悖枉法之徒以借口,“太阿倒持,授人以柄”,严明的法纪就无法实现了。

  回忆“四害”横行时期,法纪被严重破坏,真令人有人间何世之感。今天,人们都清醒地感到,加强法律,实现法治,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而法制要加强,法治要实现,立法、立信与执法这三方面就是不可偏废的了。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委政法委

  作者:李水成

《物权法》——狗嘴里的象牙

星期四, 04月 12th, 2007

  鄙人孤陋寡闻,从未见过象牙,只听说此物煞是珍贵,小者尚值千金,特大号的或可价值连城。吾等升斗小民,自不敢对此说三道四,存一丝一毫怀疑失敬之心。直至近日,又有达官贵人显耀一个唤作物权法的宝物,称它可“促使中國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國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云云。吾人仍然是囫囵吞枣,照单全收,宁信其真,不信其伪也。

  若论狗的嘴巴,吾人倒是见得多。古人有训:“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狼走千里吃人,狗走千里吃SI(此字欠雅,容我以洋文代之)”,将这一动物器官的功能勾划得栩栩如生。记得早年在毛时代的穷乡村艰难度日,时常见到各式犬类旁若无人地在村头乡尾对着人们遗弃在路面的固体排泄物又啃又舔,不一会就风卷残云,收拾得干干净净……

  如今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犬类们也与时俱进,基本上已用不着靠这一先天嘴巴功能谋生。尤其是一批纯种细毛、投入豪门者,更是能登堂入室,吃香喝辣,穿金戴银。出有名车代步,入则医生佣人伺候,丝毫不低人一等。这时若有智者宣告某富贵狗某日经过七次磨炼终于吐出一颗象牙,鄙人绝不会感到特别惊奇。这年头,各类比这更荒唐的奇闻怪事充塞报章媒体,什么母鸡报晓公鸡下蛋,大学生卖淫三陪女提干,盗钩者诛窃国者侯等等,不一而足,早已见怪不怪。

  问题是,有一名为巩献田的正人君子,竟然逆水行舟,啸聚三千余同黨联名进谏朝廷,指责《物权法》违反宪法。本人识字不多,对这类高深的司法纠纷一向只能做丈二和尚。只不过一听到“宪法”二字,马上就联想起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一桩与之有关的离奇谋杀案:有一刘姓老人,恰为巩君子所要维护的“宪法”的主要起草人,官至“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被一群身分不明之徒从北京家中绑架至外地一间黑暗小屋后暗杀。据说他死前四肢被捆在一简陋小床上,头上的白发有一尺多长,欲喊无声,欲哭无泪,手里还紧紧攥着一本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离奇的是,此绑架谋杀案的元凶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头像挂在市中心广场供万民朝拜。该元凶涉案,可不是警方随意猜测,而是有铁证如山,特别是曾有一女性疑犯当庭指认:“我是某人的狗,某让我咬谁就咬谁”。不知巩教授今日舍身护宪之时,对此一现代案例作何解读。

  而另一方人多势众的为《物权法》保驾护航的改革精英们,不知是否记得炮制该法的同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在十余年前通过一个建造三峡大坝的法案,令数千年文物葬身水底,上百万居民背井离乡。精英们打造《物权法》时,能否发一下善心,附带一个十五年的追诉期,让那些可怜的三峡移民们可以据此讨回他们失去的“物”与“权”?当然,如果能将追诉期延长到六十年,还那些在五十年代初期被剥夺生命财产的地主资本家们(顺便提醒一下,这些人现在有个新名称,叫作“先进生产力代表”)一个公道,则该法律定能真真正正“促使中國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國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

  其实,巩义士等人若要有效杯葛《物权法》或其它任何违宪法规,根本不必搞什么吃力不讨好的联名上书,而只需身体力行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以此三千人为骨干,成立一个“中國左派为民护宪大联盟”,在全国各地公开竞选人民代表。凭你们这大公无私的政纲,只要登高一呼,必有万民响应,不愁选不上个把两个“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便可名正言顺地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叫停该恶法。而且还可以顺带另提一法案,追查当年刘委员长绑架谋杀案的真凶,还宪法一点起码的尊严。巩献田兄,你看此计如何?

  同理,改革精英们如果真是胸有成竹、立法为公,也无需装聋作哑顾左右而言他。而应该明人做明事,安排巩派人士作为法律专家在人大开会期间当着中外媒体的面公开作证、辩论。如此,真理越辩越明,是骡子是马,拉到人民大会堂遛遛,岂不更好?

  任何一项法律是否威严公道,不在于条文用词如何圆滑,更不在于名称取得如何花俏,而在于用- 什- 么- 方- 式- 建- 立。如果是由全国公民一人一票选出立法代表,再由这些代表们按事先公认的程序经过充分辩论产生,则该法律便是公义的、有力的,即使有缺陷也可不断补救。日本的法律如是,韩国的法律如是,蒙古的法律如是,台湾的法律如是,印度的法律如是!(免提欧美,因吾人深信“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國国情”。)相反,如果一项“法律”是由少数权贵黑箱操作而成,即使原意不坏,也无法取得民众公信,最终难免沦落风尘靠色相谋生——谁有权就上谁的床。

  狗嘴里终究吐不出象牙。

  作者:戴甲

我国法治的致命软肋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星期四, 02月 8th, 2007

  前几天在大连广播电视报上看了一篇题为《为禁令担心》的文章,颇有同感。笔者也曾写过类似的文章《媒体为假冒伪劣商品推波助澜》,发在《中國报道》上。

  《为禁令担心》一文指出,目前各种虚假医药广告充斥各大媒体,泛滥成灾,危害极大。群众深恶痛绝。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有250万人深受其害。近十年,与广播电视广告相关的法规文件不下10个,但这些三令五申却从未严格执行,前几天在报上见到从2007年元月一日起不许播放医疗广告,但元旦晚上打开收音机、电视机,那种广告一个也不少,难道这次禁令又成一纸空文?

  目前我国的确存在法制不健全、立法水平低、法律条款粗糙、操作性差、立法滞后等问题。建国已经五十多年,到现在还没有一部象样的民法典,只有一部《民法通则》,条款区区只有156条。而二百多年前的法国,在拿破仑主持下,与1804年制定并施行的法国民法典,竟2281条;继法国之后,第二部重要民法典是德国于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即使我们的亚洲近邻日本于1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典》也多达1044条。由此可见,我国与西方国家立法仅在法律条款上就已逊色许多,它必然导致法制不健全、立法水平低下、法律可操作性差;在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以及高科技领域里还存在明显的立法滞后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法律滞后问题,它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

  笔者以为现在我国法制的软肋不在于法制不健全、立法水平低、法律条款粗糙、操作性差、立法滞后等方面,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就上述实例而言,近十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相关的法规文件不下10个,并且又再次规定自今年元旦起不许播放医疗广告,可又怎样?一到夜深人静,大连电台中波FM87. 6、FM89. 1、FM90. 6、FM93. 1、FM99. 1、FM100. 8、FM103. 3、FM105. 7、FM106. 7、FM107.8,都在喋喋不休情趣昂然地交流兜售所谓治疗阳痿早泄、挺而不坚、增长曾粗等疾患的科技含量极高的秘方良药,一些医托利益熏心,违背良知为医药公司大做活体广告宣传。晚上十点以后,想静下心听听新闻竟成为一种奢望,十点以后没有新闻,只有性生活。而那些能够愉悦身心的相声、小品、评书都要让位到午夜一两点钟以后。这不由让笔者想起十年动乱时期,打开收音机除新闻就是革命样板戏,即使听那耳熟能详的样板戏也比听能增长增粗的虚假广告强得多。

  为什么会这样?究其原因既私欲膨胀,媒体为自己创收,使媒体人钱包鼓起来,于国家而法律不顾,只要能创收,哪怕草菅人命。如果再深究,那就是国家产业政策使然,国家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宣传等公益事业都纳入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投入,使其自负盈亏,自己养活自己。这就应了那个成语“穷则思变”,无视人民健康,为钱可以出卖一切,这样既能维持本行业生存,又能为员工带来财富,何乐不为!这就是有法不依的症结所在;执法不严,大多表现在官商勾结上,近年来矿难频发、房价距高不下、医疗、教育胡乱收费,深究起来都与官商勾结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诱人的利益一旦钻进管了。理者心房,还想严格执法?难!难如蜀道,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使人听此凋朱颜,侧身西望长咨嗟!

  笔者以为,即使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人们能够遵守好,执法者能够严格执行好,笔者在此也套用眼下时髦词语,我们就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就能够建设成和諧社会了。

  作者:迷人的海

再说物权法

星期六, 01月 20th, 2007

  一、

  看了一档讲述《论语》的《百家讲坛》,讲座讲到了“子贡问政”:子贡问老师,从政需要什么,一个国家想要安定,政治平稳需要哪几条呢,老师说就三条,第一、强大的军队;第二、足够的粮食;第三、人民对国家的信仰。子贡问老师,如果我非得去掉一条您说三条里先去掉哪一条,孔子说去兵,那咱就不要兵力了,人总得吃饭,但还得有信仰。子贡再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老师非常认真的告诉他,去食,我们宁可不要粮食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没有粮食,无非就是一死,自古而今谁不死啊,死亡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

  看了讲座,发了半天呆。电视片《大国崛起》中俄罗斯高尔基文学院院长谢?叶辛也说过这样的话:“当问题表现在要一碗粥、还是要理论的时候,人们通常会选择那碗粥”。一碗粥和理论,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辗转反侧了几天,终于有点明白了。谢?叶辛所说是对民而言;孔子所讲是对从政者而言。谢?叶辛替我说了这样的话,没错。

  死亡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一个国家要有信仰,一个民族要有为之信仰的信仰。也因此反过来说,一个国家要想安定、政治平稳,最先需要的恐怕就是要有信仰和理论。然而比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同样可怕的是这个国象所信仰的信仰不知真理与谬误。民需要一个真理、理性、正义的信仰和理论。目前的中國也非常需要探寻真理、理性和正义。物权法草案的争议由此而起。

  二、

  物权法草案的争议已经是脱离了中國的实际。

  最大的问题就出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上。必须承认,中國至今都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实行了半天,却依然还在是要社會主義的主体还是要市场经济的平等之间争论。社會主義与市场经济似乎就象水火一样不相容。社會主義与市场经济,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

  “国家实行社會主義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还是社會主義?或者说市场的主体是意识形态还是经济?物权法是在给“人”还是给“物”制定。即然“物权”要打上深深的意识形态的烙印,那么这个“物权”就必然地具有鲜明的階級性,它也必然地只能是为一定的階級(阶层)服务。“物权法”也就不可能公正平等地为社会各階級(阶层)服务,它只能是为一定的階級(阶层)服务。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社會主義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确保一些国有经济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什么是公共财产?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是否只包含国有财产和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不可名状的集体财产。敬请参看莫让垄断阻碍和諧社會主義。

  三、

  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也转移到了宪法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不到60年时间,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现行宪法又先后四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每次修改时间均不超过五、六年。

  宪法是父本;人大是母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女娲。

  与父亲最有血缘关系的恐怕就是这部还末出世的物权法了,许多条款俨然就是父亲的克隆。最让母亲操心的恐怕也是物权法这孩子了。可是我们的母亲大人现在更多地不是关心物权法这孩子将来能有多大的出息,而是更多地关心起了这孩子跟父亲有多少血缘关系,甚至在做亲子鉴定。培养一个孩子,恐怕更应该关心他的实际社会服务能力,是要让他为社会服务。一个孩子为社会服务的能力跟他从父亲那里继承了多少血缘恐怕没有太大的关系。

  然而现行的这个父亲似乎又是先天不足,不到25岁就进行了四次基因植入、基因再造。他健全吗?他的基因不会产生基因变异吗?还能找到他原本的基因吗?物权法继承的父亲的基因正常吗?先天不足的父亲的缺陷又是谁给遗传的?

  四、

  这里着重提两点额外的话题:

  (一)中國的现行宪法本身是否符合“宪法”。

  “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规定得太少,而在于规定得太多。尤其是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公民的积極權利及其宪法义务,而根据本文将要说明的理由,这些都不是宪法应该规定的事项。”“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極權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國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二)中國的现行宪法是否适应现行的社會主義和諧社会。

  把“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社會主義新农村”这样带有“社會主義”词条的写进宪法是人大必须要做的工作。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写进宪法里。

  “以人为本”是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諧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仲共中央关于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决定》也指出:“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即也已经具备了构建“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法律条件。

  然而目前的宪法体现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以物为本”的初级阶段的社會主義理念。

  也因此用“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理念充实甚至取代“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以物为本”的社會主義恐怕已经是必然。

  换一种方式说,“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既然构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会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就已具备条件,那么物权法是继续要体现“以物为本”的社會主義、还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諧社会”的社會主義。

  五、

  根椐“木桶原理”,如果一只“桶”里盛装的是一个国家的“和諧”,那么这个“桶壁”是由哪些木板构建起来的:“桶底”(基础)又是如何构成的。“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这是否是在说明我们已经拥有了构建“桶壁”的各种构件。“我国将长期处于社會主義初级阶段。”是否又在说明“桶底”(基础)还有缺陷、不完善,还存在“无底洞”。依靠这样的“桶底”(基础),能构建起“和諧”这只“桶”吗,装的了“和諧”吗。在没有打好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和諧社会”能构建起来吗,“和諧社会”能牢靠吗。

  “科学发展观”、“社會主義和諧社会”是时下听到和看到的最多的两个词。民主是科学的孪生,当无法判断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观念发展的是否科学时,那就请看看它是否民主。矛盾是和諧的镜像,想知道自己是否和諧,就请经常照照镜子。讲科学就不能压制民主;要和諧就不能回避矛盾。“一言堂”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和諧。

  必须感谢巩献田教授,创造了一个明辨真理的机会。真理会越辨越明。物权法草案七审不过,恐怕恰恰说明有些地方曲直不分、是非不明。知无不言;言者无罪。

  当全国的人大代表手中都拿到物权法草案时,是要给它做亲子鉴定,还是要鉴定它的基因(条款)缺陷。通常情况下,传承下来的基因,一定是最能适应现实环境的基因。

  当馬克思主义也传到中國的时候,中國人又有了一位老师。在馬克思和孔子这两位老师面前,当问题表现在人们只能成为其中一位老师的学生的时候,哪些人会成为哪位老师的学生?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即民)会成为馬克思的学生;从政者应该成为孔子的学生。在目前的中國,情况好象正相反。代表全国全部人民根本利益的全国“人大”代表:为民执政,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

  作者:刘济齐

行政违法何时休

星期六, 12月 9th, 2006

  年终岁尾,一些公安部门为完成收教、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中轻管理,重罚款,甚至采取钓鱼不正常手段完成指标;在办理二代身份证过程中,以解决加班加点补助、补贴派出所办公经费以及支付聘用人员工资、伙食费为由,违法乱收费。一个小镇派出所竟多收费达九万多元。还有人们熟知的医疗、教育等行政部门采取不作为或者放任、默示等暧昧态度,见死不救,搜刮民财,满足小集团一己私利,对此人们怨声载道,愤怒不堪。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近几年来,政府行政部门违法越来越明显,地方政府、中央行政主管部门无视国家法律,为一己之利,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矿难频发、医疗单位见死不救、学校学费、杂费、补课费、资料费多如牛毛,眼花缭乱。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愈演愈烈的行政违法根源只在一个“利”字,为小团体一己之私利,不惜损害、侵犯人民的权益。再深究下去,其“利”字背后即为社会的分配不公。人民没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国家只一味强调强国富国,一味注重GDP增长,一味鼓励经济发展,却忽视对环境、能源的保护,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再利用所谓“国际接轨”、“中國特色”两种手段,大肆聚敛财富,结果国内生产总值一跃为世界第四,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国家陷入了一种极度的浮躁、紊乱状态,造成一种只管挤牛奶,不管牛吃草的局面,如此势必给社会各阶层以及国民心态的平和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国家强大了、富足了,但国民贫富差距拉大了,国民生活水准与国家日益强大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造成整个社会各阶层利益不均,矛盾重重,怨声载道。在这种各阶层、各利益集团、各部门、以及人人浮躁、埋怨、忿忿不平的情形下,投机取巧、违法滥纪势必不可避免。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办公经费短缺,它就得以罚养警,为支付干警加班加点补助费以及聘用人员工资,它只能通过乱收费解决,而这种乱收费、乱摊派最终只能由百姓承担。原因在国家不保证负担,财政不拨款。行政机关只能穷则思变,通过违法的形式转嫁百姓,百姓最终成为国家不作为的牺牲品。

  由此可见,政府不彻底转变行政理念,不把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与民分利,政府再不及早带领国家走社会福利之路,行政违法就不可能杜绝,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和諧,现阶段的一切社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作者:迷人的海

宪法,你该脱掉大盖帽了

星期一, 08月 14th, 2006

  这年头,人们不仅怕小偷,怕飞摩,还特怕那戴大盖帽的。你看那无论是在街边卖菜的妇女,还是在十字路口卖苹果的姑娘,一个个都练就一副火眼金睛,哪怕只发现一点点大盖帽城管的影子,就象见到当年下乡大扫荡的日本鬼子似的,慌不择路逃得无影无踪。

  照说,这大盖帽也不是太上皇,也不是没人管,要不信,你上大盖帽们开着空调的办公室看看,那爱民为民,以人为本,八荣八耻等规章制度,也是一二三四五的贴在墙上,就象你到医院里,无论在那个科室,都会看到的什么不准医生收红包的十条禁令一样醒目。可这一个戴草帽的中國人还是特怕那管着他的十几顶大盖帽,就象那病人,对十条禁令熟视无睹,照样给医生送红包一样。

  这事对于一般见多了的人已见怪不怪了,但也总有人感到纳闷,,这中國人怎么就这么胆小怕事呢,怎么就这么下贱呢?

  其实,这纳闷的人算是好的了,有些事,在一些人眼里,这中國人岂止是胆小,岂止是下贱,很可能是神经有毛病

  比如这中國人气第一的网络论坛凯迪猫眼吧,那上面的一些帖子题目,一看就让人如坠云雾。“以宪法的名义,还我言论自由权”,“以宪法的名义,还我结社权”,“以宪法的名义,还我游行示威权”等等。

  这中國宪法早就公之于众了。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你看,这中國人,神经是不是有点错乱了。那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国家最高法律,不是明明说了,中國人,有言论自由,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怎么还以宪法的名义要这些权利呢?找谁要啊?一个现代国家,难道还有比国家最高法律还要高大的人吗?

  中國的事,让人看不懂的,也是太多了。

  就说这新闻联播吧,哪年哪月,哪天哪日,中國不是到处鹦歌燕舞,形势大好,早就是人间天堂了。可也不知怎么着,这么多年了,没见到一个老外偷渡来中國,倒是常常有人冒着生命危险,跟着蛇头,飘洋过海,这些中國人,咋就这么傻呢?

  再说那不准大吃大喝,四菜一汤的一道道红头文件吧,看上去,显然是要那接文件的人在饭桌上收敛点,可实际上,那接文件的人反而疯吃海喝,把国产茅台酒丢一边,没人头马和人体宴就不上桌,搞得现在倒看不到这样的红头文件了,你说怪不怪。

  可红头文件不能少啊,这不,那接着来的反腐败的重要讲话的文件和社论,加起来,可能比长城的城墙还要厚了,可那接文件的人,似乎接到“你们可得多贪点啊,你们贪少了,谁来保我的江山不倒啊”的密码似的,一个比一个贪的厉害。

  早在四十年前,民间就有人说,这中國的报纸要倒过来看。而眼下的事实,好象越来越证明这话是一句大实话,是一句真理。它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那些有思想啊,理论啊,代表啊,荣耻观啊管着的大盖帽们,为什么一个个都象吃了豹子胆一般,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鱼肉百姓呢?这个豹子胆究竟是什么呢?

  正看,你可能怎么也找不到这个豹子胆。但若你能倒过来看,就发现这里的弯弯绕了,原来,那大盖帽们吃的豹子胆,不是别的,就是宪法的序言。就是因为宪法戴上了序言这顶大盖帽,那些大盖帽们才有恃无恐,才出现了那些戴草帽的以宪法的名义,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等等权利的怪事……

  宪法的序言,为什么是一顶让大盖帽们无法无天的大盖帽呢?

  宪法究竟是干什么的呢?

  宪法,虽说是国家根本大法,但本质上和其他多如牛毛的普通法,如什么刑法,刑事诉讼法,教师法,劳动法等等没什么区别,这个本质,就是制约人的行为的。

  人的行为,若没有任何制约,即人类社会若没有法律,就如同现代城市的十字路口的电子红绿灯断了电一样,要不了五分种,就会人仰马翻,乱成一锅粥。这个道理可能谁都懂,人们都知道,这人要是能为所欲为,那超市里的卫生纸,银行里的人民币,夜总会里的小姐,要不了半天功夫,就会一抢而空。古今中外,无数事实证明,人是靠不住的。

  既然人不可能是天使,人,是靠不住的,所以,现代城市十字路口必须用红绿灯来控制那开车的人,现代国家必须用多如牛毛的法律,来约束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来解决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简而言之,法律,就是告诉人们,哪些事你不能干的广告。

  但问题来了,明文公布的法律再多,毕竟是一张纸。比如说,你好心借给别人一万元钱,可到期了,他就是不还,迫不得已,你把他告上了法庭。法庭也判了要他还,可他就是赖着不还,又有什么办法?当然,一般人都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他不敢不还,因为他不怕法官,他会怕警察,怕牢房,他犯不着为了那一万元钱,让警察执行法官的判决,把他的财产没收了,或把他送进大牢。

  这法官,警察,大牢是什么?是政府,法律的那张纸之所以有威力,就是因为现代国家,都有个制定法律,公布法律,执行法律的政府。而这个政府之所以有威力,是那些戴草帽的人,每人都拿出一点钱,不仅把一些人养起来,还要造些房子,买些车,枪,狗,大盖帽等,把这些人装备起来,这样政府才能保护每个人的安全。这些被戴草帽的人养起来,装备起来的人,就是那些戴大盖帽的人。显然,这些戴大盖帽的人,唯一的职责,就是保护每个戴草帽的人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的,要不,人类社会,还要个政府干什么呢?

  可明眼人知道,问题又来了,这政府,不仅仅等于政府的豪华大楼,不仅仅等于计生办主任的豪华轿车,政府的主体正是那些戴大盖帽的人,而这些人虽说戴上了大盖帽,也还是人,而人,又不可能是天使,又不能靠得住,若让他为所欲为,岂不一样会干坏事?

  事实不仅如此,还更严重,即这些戴大盖帽的人,若没有制约,不仅会同样干坏事,而且会干更大的坏事。

  美国第二十六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有句名言:一个从未进过校门的人可能偷走一节货车中的东西,但是,如果他受过大学教育,他可能偷走整条铁路。

  就拿贪污这哪个朝代都不可避免的事来说吧。若是一个企业的总经理或某个银行的行长贪起污来,当然很可怕,但他能贪多少呢?他又能怎样保住长期不被人发现呢?

  可这政府要是贪起来,麻烦可就大了。

  政府贪污,有两种形式,一是把公款往私人家拿,二是用公款挥霍浪费。

  大多数人对这两种形式,早已熟视无睹,只是有些人可能感到纳闷,这政府,哪有那么多钱给这些大盖帽们往家拿,往小姐身上甩呢?

  原因在于,这政府是必然要收税的,政府要贪,当然可以在税收上打主意,政府可以找出众多借口提高税收,你不交吗?行,政府不仅可以派出原来就收税的大盖帽缠着你,还可以不断增加这收税的大盖帽的人数,这大盖帽增加了,又有了增加新的税收的理由,于是,恶性循环开始,税收就以各种名目攀升,你再敢不交,对不起,警察就上门了。

  一个城市必然会有一些如高速公路,广场等公共建设工程,这些工程,一是要土地,二是要建筑单位干,这公共土地是政府的,工程预算象税金一样,由政府说了算,可见,这又是政府口里的一块肥肉。

  大盖帽们的豪华大楼,豪华车,豪华宴,豪华工程,豪华二奶三奶,年年上涨的工资,再加上往家捞的公款等等,无疑是个吓人的天文数字,照说这税金和土地等进账也是有限的啊,也是看得见的啊,怎么算也添不了这些豪华的窟窿啊?那政府又是如何使这个无限增大的窟窿不断填满的呢?机器,印钞票的机器,正是这只有政府才能用的印钞票的机器,才使政府有了用不完的钱。而至于滥印炒票引发的物价上涨,政府不但会置若罔闻,且也不会愚蠢到一次性滥印无数,而是每年来个百分比,这就是国营银行即使有百分之五十的烂账也不会倒闭的原因,也是那成万上亿的戴草帽的,辛辛苦苦一年下来,只能糊个口的原因。

  可怕吗?一个没有制约的政府还能干出比这更可怕的事。

  因为政府具有全国的税收,对外用的军队,对内用的警察,监狱等任何一个黑社会组织都难以拥有的强大工具,政府就可以借用某个人的主义,思想,理论,把人分成階級,先是把剥削階級的财产收归国有,,再以主义的名义把所有戴草帽的私有财产收归集体,这样,就使全国每个人都丧失了人格獨立的根基——私有财产,而都成了国家的奴隶。你有意见吗?政府就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把你轻而易举的投进大牢,你想和别人谈谈吗?颠覆政府罪在等着你,,你想上街吗?破坏社会秩序罪让你束手就擒。而这样的国家,集体又是什么呢?它只是那些大盖帽们掠夺人民的工具而已。

  政府使用手里的暴力工具,不仅可以垄断全国的经济,垄断全国人的行动,还能垄断全国人的思想,精神,信仰。这种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由同一机关行使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决私人犯罪或诉讼权的国家,是人类最極權最残暴又最虚伪的国家,而这个国家的人民,必然落入无处说理的人类最为悲惨的境地。

  政府,一个目前人类社会还不能不有的东西,就是这样一个怪物:它既能成为保护戴草帽的盾牌,又能成为无情的刺向戴草帽的一把利剑。

  宪法,正是要砍断利剑,铸就盾牌。

  宪法,就是制约政府的,就是明确规定政府只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哪些事的法律,其条款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条款是,政府的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必须三权分立。

  这三权分立有什么好处呢?一个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防止政府贪污。三权分立后,行政部门的主席,总理,军队,警察等戴大盖帽的工资多少不仅由立法部门定,还由立法部门发。发工资的钱自然是税金,因而,每年收多少税,也由立法部门定。这样,主席,总理也和一个看守所的警察一样,都是立法部门的打工者。

  那这样立法部门岂不是可以无法无天的收税,贪污了吗?

  当然不,因为宪法不仅规定了立法部门立的法必须由主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