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风:重刑主义者的立法幻象
报纸上说,中國最高立法机关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专家表示,这意味中國有关方面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看到这则消息,确实难得高兴起来!想通过修改刑法来惩治腐败,无疑是在方式上本末倒置了。原因很简单,行为人在进行腐败活动时,肯定不会去研究刑法条文,去预设他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的。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总是在事后才得到发挥。而这时,犯罪已经发生了。明代朱元璋最狠贪官,行“剥皮实草”之酷刑,不过,客观效果并未与主观愿望一致。甚至这位和尚皇帝在时就已痛心地发现:“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所以,探讨犯罪如何能得到预防,远比事后如何进行处罚要重要的多,而且意义更大。
对于如何预防官员和黨员腐败,世界上法治发达、政治文明的国家已经有了非常好的制度经验。关键是看我们愿不愿意去借鉴,是不是还想搞所谓“中國特色”一类的东西。
总结文明国家的经验,无非就是新闻自由,充分发挥第四权力的外部监督;要求对官员的财产进行申报制,实行“阳光法案”;再就是司法獨立,排除一切外力干预,让司法者忠实于法律。现在只要看看台湾前总统陳水扁的海外帐户案,就可以知道新闻监督与司法的力量有多大了。
再者,从学理上讲,目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罪名设置上是有问题的,与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内在的逻辑冲突——因为它要求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矛盾,关键就在于中國现阶段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能够课予官员一项义务,即任职前必须申报自己的个人与家庭财产,否则就构成违法。如果要求其交代财产来源而拒绝之,则构成“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罪”。所以,我们目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应该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罪”。要重构此罪,必须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是设立“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罪”的前提,而且“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罪”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通的。所以,从学理上看,现在对该罪的修正仅仅是在刑期上加重了,而没有从法理上来建立其他的基础制度来完善,这样,错误依然没有得到纠正,制度仍然没有完善。
所以,仅仅想加重刑罚来惩治腐败,绝对是重刑主义者的一种天真的幻象罢了。
作者: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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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born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1:46:00
你以为立法者不知道这个规定从实质上没有任何作用吗?不,他们是知道的,但是还有很多民众值得他们去忽悠和愚弄,于是增强刑罚制造出“我黨”是一贯反腐败的,并且在不遗余力的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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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1:49:07
“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总是在事后才得到发挥”,这句话实在不敢苟同。法律除了制裁以外,还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尤其指引作用不可忽视,正是剑不出鞘而威不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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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2:11:38
确实如此!只靠恐吓和事后惩罚是不足以反腐败的,天天讲预防犯罪,就会宣传教育,没有一点实质性措施.
忽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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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h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2:28:09
朱元璋就是最好的史证! 剥皮和10年牢狱 那个更重, 其结果也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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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5:33:29
大家想得都一样.
这是法吧?我一下有巨额财产,你也能立案吗?那么我可以对所有的官僚进行诉讼.你说他们都合法,那么按知情权,请报告他们的财产状况.
这是黨纪黨法,不是人民的法.象牙塔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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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6:49:21
只是让公民们看着高兴高兴,没什么实际意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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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hxx 说:,
2008年08月29日 星期五 @ 08:49:59
有效的坚决不做,那么也就只有找找没效的出来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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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主人翁 说:,
2008年09月03日 星期三 @ 03:05:3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比原来的松,可以说是对贪污的纵容!安目前的法律,贪污2万元就可执行死刑!!
所以,我一直说:中國只要把现在的法律好好地执行一下,就会令中國有巨大的进步.而不应该浪费时间在修改法律上!!如果执行上永远有问题的话,制定再多的法律,也只能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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